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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翠连与叶素珍投放危险物质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翠连,叶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郭翠连,女,生于1957年10月22日。委托代理人刘艳,女,生于1980年9月6日。被执行人叶素珍,女,生于1963年1月16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翠连与被执行人叶素珍投放危险物质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素珍应向申请执行人郭翠连赔偿经济损失6875.94元。被执行人叶素珍现尚在服刑中,本院经查询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翠连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721执261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如需再次申请执行,应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