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立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2刑初692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立功,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回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8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4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立功危险驾驶一案,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公诉刑诉[2017]55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大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立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6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李立功酒后驾驶蓝色隆鑫牌125型正三轮摩托车行至黄池陂村马胜赢家门口处发生交通事故,被南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李立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18mg/100ml。指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立功的供述;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鉴定报告等。起诉认为,被告人李立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辩称,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意见,我认罪,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李立功酒后无证驾驶蓝色无牌照隆鑫牌125型正三轮摩托车,行至黄池陂村马胜赢家门口处,将在路边乘凉的马林阳撞伤,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责任认定,李立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立功被南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李立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18mg/100ml。经调解,被告人李立功赔偿马林阳1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立功的供述;2、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车辆检验报告;3、事故责任认定书;4、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鉴定报告;3、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查询、报警记录、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立功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立功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当庭自愿认罪,可分别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立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立功的刑期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判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栗新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学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