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7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秀艳与被上诉人黄志刚、符光原审被告张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秀艳,黄志刚,符光,张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77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艳,女,1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路罗家房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刚,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菲,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符光,女,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菲,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伟,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上诉人王秀艳因与被上诉人黄志刚、符光,原审被告张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在以下方面认定事实不清,应予重审: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已签订且交纳了定金,现被上诉人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各方当事人谁存在违约,是否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上诉人作为居间服务人,其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须退还中介费,在重审中应予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卓审 判 员 王虹审 判 员 单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蔡韵书 记 员 齐萌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