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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4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建英与谢新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英,谢新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4979号原告:张建英,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骏进,浙江天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新富,男,196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现住浦江县。原告张建英与被告谢新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建英负担。审 判 员  洪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隋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