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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XXX与李红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509号申请执行人:XXX,男性,1973年2月23日出生,住通川区。被执行人:李红,男性,1972年11月27日出生,住达县。本院在执行XXX与李红其他案由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红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吕 建审判员  侯 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