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XXX与李红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509号申请执行人:XXX,男性,1973年2月23日出生,住通川区。被执行人:李红,男性,1972年11月27日出生,住达县。本院在执行XXX与李红其他案由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红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吕 建审判员 侯 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