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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湖南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任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建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152号原告:湖南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庆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翔,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晗,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建明,男,汉族。原告湖南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建明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湖南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健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袁红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