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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旭君、左游君诉被告黄建、毛小川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旭君,左游君,黄建,毛小川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987号原告(申请人)杨旭君。原告(申请人)左游君。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天府新区支公司。负责人:余政江。委托代理人王璠。被告(被申请人)黄建。被告毛小川。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旭君、左游君与被告黄建、毛小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旭君、左游君申请查封被告黄建位于成华区新鸿南路XXXX号(权274XXXX)房屋,限额320000元,查封被告黄建位于成都市郫都区唐昌镇文山路XXXX号(权21XXXX)房屋,限额60000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天府新区支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旭君、左游君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黄建位于成华区新鸿南路XXXX号(权27XXXX)房屋,限额320000元,予以查封;二、对被告黄建位于成都市郫都区唐昌镇文山路XXXX号(权21XXXX)房屋,限额60000元,予以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所查封财产待本案审理后再行处理。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智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