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红梅、青岛露华浓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梅,青岛露华浓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梅,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露华浓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文,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红梅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青岛露华浓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839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交付案款3839元,向我院缴纳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青崂劳人仲案字[2016]第60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