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登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登和,苏兆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359号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大街36号。法定代表人:杜晋生,董事长。被执行人:苏登和,男,194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苏兆砚,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登和、苏兆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2017年2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提起财产查控,未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后本院又相继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等动产以及互联网银行、证券开户等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天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