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1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京山东毅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义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京山东毅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杨义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1548号原告:京山东毅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060699204P。法定代表人:蒋祖琼,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梨丽,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京山东毅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京山县,特别授权。被告:杨义军,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关于原告京山东毅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义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京山东毅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京山东毅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义军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京山东毅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京山东毅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京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宏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