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5执1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西天、罗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天,罗涛,方芬,鲍林,农成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5执1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天等镇和平路014号。法定代表人:卜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涛,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方芬,女,1986年6月2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鲍林,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壮族,自由职业者,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农成忠,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壮族,教师,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本院在执行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涛、方芬、鲍林、农成忠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方芬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芬在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16×××71的账户存款,冻结限额为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宁敬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日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