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世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世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972号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三段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69970989G。法定代表人:方邦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藐岭、文莉,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世品,男,汉族,1983年6月3日出生,住德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世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春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