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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民辖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武汉蓝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宝威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蓝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宝威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辖终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蓝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培训大楼三楼。法定代表人:李宇红,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宝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清湖路口。法定代表人:占宝金,总经理。上诉人武汉蓝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宝威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7)浙0881���初222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武汉蓝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约定交货地点的,应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签订的《12脉干式整流变压器销售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为“武钢硅钢厂CA7&8改造现场”,该交货地点位于武汉市青山区,故合同履行地在武汉市青山区。上诉人实际住所地在武汉市江汉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或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以货物的交付为合同主要义务,合同约定交货地点的可认定为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根据双方签订的《12脉干式整流变压器销售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武钢硅钢厂CA7&8改造现场”,该交货地点位于武汉市青山区,故武汉市青山区为合同履行地,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浙江省江山市,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7)浙0881民初222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庆原审 判 员 舒伟霞审 判 员 骆忠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曾 柳书 记 员 余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