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何树成与被告闫世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树成,闫世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406号原告:何树成,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闫世华,男,1954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原告何树成与被告闫世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何树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树成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树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何树成负担。审 判 长 张守宝人民陪审员 赵丽婷人民陪审员 房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