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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何树成与被告闫世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树成,闫世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406号原告:何树成,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闫世华,男,1954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原告何树成与被告闫世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何树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树成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树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何树成负担。审 判 长  张守宝人民陪审员  赵丽婷人民陪审员  房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