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21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世雄、游翙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世雄,游翙琛,林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449号申请执行人黄世雄,男,194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长汀县。被执行人游翙琛,男,1948年1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林春花,女,195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世雄与被执行人游翙琛、林春花民间借贷纠纷【(2016)闽0821民初301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春花、游翙琛的房产,冻结了林春花、游翙琛的工资帐户,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195000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4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许明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廖梅英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