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付强、康元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强,康元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412号申请人:付强,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诉讼委托代理人:吴志勇,北京天驰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诉讼委托代理人:林华溢,北京天驰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被申请人:康元培,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付强和被申请人康元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付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康元培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新都城东支行开设的账户62×××67内的75722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付强以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财产保全保险的方式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付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对被申请人康元培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新都城东支行开设的账户62×××67内的757223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7月27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