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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6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申请执行盐源西钢精煤有限责任公司、盐源西钢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冻结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盐源西钢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6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负责人:陈诗国,行长。被执行人: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杜槟,董事长。被执行人:盐源西钢精煤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友德,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劲,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内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申请执行盐源西钢精煤有限责任公司、盐源西钢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9972758.75元及利息等,承担执行费107373元。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盐源西钢精煤有限责任公司的采矿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2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洪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