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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潘涛与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涛,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997号原告:潘涛,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王超,男,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原告潘涛诉被告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涛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涛负担。审判员  张庆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