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潘涛与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涛,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997号原告:潘涛,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王超,男,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原告潘涛诉被告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涛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涛负担。审判员 张庆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