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9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广东大地绿延环境修复有限公司、郑正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大地绿延环境修复有限公司,郑正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9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大地绿延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金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少平,广东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正华,住湖南省隆回县。上诉人广东大地绿延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下称“大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正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判决:一、大地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郑正华支付工资22000元;二、大地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郑正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0000元;三、驳回大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大地公司负担。大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无需向郑正华支付工资22000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0000。事实和理由:1.郑正华的基本工资是3500元/月。在其提交的2015年10月份工资单里面显示,当月的11000元中包含了基本工资及奖金,其中基本工资是3500元,奖金为7500元。一审法院错误认定郑正华的工资为11000元。2.我方没有拖欠郑正华的工资。郑正华于2015年7月6日入职我方任职网络开发员,其工作职责是在入职起三个月内开发设计一套微信商城系统,约定的基本工资为3500元/月,另付7500元作为开发设计补贴,不计入工资数额。第四个月等系统正式运营再计算提成工资。但是郑正华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完成任务,导致我方的工作无法开展,给公司造成了比较大的经济损失。从第四个月开始,便按照基本工资支付,2016年1月因其工作能力不能达到公司的要求,我方与郑正华解除了劳动关系,郑正华对此也没有提出异议。解除劳动关系后,我方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一次性支付给郑正华。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郑正华的原因造成的,不应该由我方承担责任。我方在其入职后多次要求郑正华签订劳动合同,郑正华均以双方是老乡关系予以推脱,其真实目的是担心完不成任务而故意找借口不签。我方无需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并且除了郑正华,所有公司的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郑正华答辩称:不同意大地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工资标准的问题。大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大地公司未能提交工资支付台账等证明郑正华的工资标准以及工资构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采纳郑正华的主张认定其工资为1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支付二倍工资的问题,大地公司虽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郑正华,但并未就此提出证据予以佐证。一审认定大地公司应支付郑正华二倍工资50000元,依据充分,计算得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大地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大地绿延环境修复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年 亚审判员 乔 营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琳沈豪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