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邢宏霞与包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后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宏霞,包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后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865号原告:邢宏霞,女,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包福,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后旗支公司,住所地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玛拉沁街西段。负责人:金辉,经理。原告邢宏霞与被告包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后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邢宏霞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宏霞对被告包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后旗支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宏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邢宏霞负担。审 判 长 杨 敏人民陪审员 德 柱人民陪审员 王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宇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