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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7财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凤翔路支行与王琼莲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凤翔路支行,王琼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7财保245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凤翔路支行,住所地海口市凤翔西路28号华荣府首层。负责人:杨育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彭志良,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郭镘谊,该行职员。被申请人:王琼莲,女,汉族,1934年9月13日出生,住海口市,住海口市,住海口市,住海口市,住海口市,住海口市,住海口市。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凤翔路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王琼莲名下府城镇东管区桂林上队曲溪圮市府城镇东管区桂林上队曲溪圮市府城镇东管区桂林上队曲溪圮市府城镇东管区桂林上队曲溪圮市府城镇东管区桂林上队曲溪圮市府城镇东管区桂林上队曲溪圮市府城镇东管区桂林上队曲溪圮市医办住宅楼202房的房产[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并提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的担保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凤翔路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琼莲名下府城镇东管区桂林上队曲溪圮市府城镇东管区桂林上队曲溪圮市府城镇东管区桂林上队曲溪圮市府城镇东管区桂林上队曲溪圮市府城镇东管区桂林上队曲溪圮市府城镇东管区桂林上队曲溪圮市府城镇东管区桂林上队曲溪圮市医办住宅楼202房的房产[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期限自送达有关单位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次日起三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292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凤翔路支行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林玥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