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5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华与四川七虎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四川七虎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211号原告:李华,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成凯: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昕瑾: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四川七虎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李华与被告四川七虎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李华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少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