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8民初5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华与四川七虎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四川七虎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211号原告:李华,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成凯: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昕瑾: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四川七虎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李华与被告四川七虎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李华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少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