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民初6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扬州成辉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苏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成辉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苏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6494号原告(被告):扬州成辉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荷叶东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根,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刘苏云,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原告(被告)扬州成辉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告)刘苏云劳动争议两案,本院分别于2017年6月23日、2017年7月3日立案,后本院决定两案合并审理。扬州成辉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苏云于2017年7月28日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扬州成辉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苏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扬州成辉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