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73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游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游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037号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1号院科研楼康拓科技大厦一层西区103。法定代表人:董飞,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游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恒永路518弄1号B区401-7。法定代表人:卜锴。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通公司)诉被告上海游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娱乐通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娱乐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崔 宁审 判 员 江建中审 判 员 卓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范晓玉书 记 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