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4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九洲通竹木经营部与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九洲通竹木经营部,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759号原告:长沙市天心区九洲通竹木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路村。经营者:朱文坛,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东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颂伟。被告: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289号运达中央广场。法定代表人:林明池。原告长沙市天心区九洲通竹木经营部与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市天心区九洲通竹木经营部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市天心区九洲通竹木经营部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天心区九洲通竹木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天心区九洲通竹木经营部撤回对被告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利华人民陪审员 彭 艳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