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执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与常州市百足纺织品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常州市百足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环府路。法定代表人张卫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军,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顾咏梅,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常州市百足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蒋公岸村委工业园区2208号。法定代表人李岳伟。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常州市百足纺织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武环罚字[2016]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处罚决定:常州市百足纺织品有限公司应缴纳罚款150000元。因被执行人常州市百足纺织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州市百足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常州市百足纺织品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名下暂无登记车辆、登记房产和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0000元,其中,本金10000元,利息0元,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0元,尚未执行到位150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环罚字[2016]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陈 波审判员 熊金明审判员 张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