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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李进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李进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547号原告:郭涛,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敏,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负责人:袁德忠,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晓燕,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进福,男,汉族。原告郭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李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郭涛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涛以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以及承保的保险公司所在地均在河西堡镇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郭涛负担。审判员  孙荣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傲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