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5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华鸿艺金属构件厂与佛山市珀士高厨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华鸿艺金属构件厂,佛山市珀士高厨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565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华鸿艺金属构件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白陈路石洲工业区**号。负责人:陆国选。被执行人:佛山市珀士高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黄龙村委会黄涌工业区南路23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黄军华。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华鸿艺金属构件厂与被告佛山市珀士高厨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珀士高厨卫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华鸿艺金属构件厂支付货款126546.8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78.74元。因债务人佛山市珀士高厨卫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华鸿艺金属构件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2017年5月31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于2017年5月31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定本案执行标的为132000元,被执行人方从2017年7月起分十二期于每月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方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1000元,执行费188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已将执行费1880元汇入本院执行款账户。嗣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56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龚国旗执行员 何镇良执行员 赖俊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绮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