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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4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耀家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威而达摄影广告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佛山市耀家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威而达摄影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46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耀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涌居委会涌口工业区海逸路2号A座六楼。法定代表人:黄珊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明,广东泓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辉,广东泓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威而达摄影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玫瑰西路7-11号210、219。法定代表人:梁启标,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佛山市耀家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威而达摄影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而达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终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耀家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为双方已实际变更履行期限,与实际情况不符,有违客观真实的审判原则。本案是定作合同纠纷,有关付款的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自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本案中,威而达公司在2014年3月13日向耀家公司交付定作物,从交付日起,威而达公司即知道自己享有要求耀家公司支付款项的权利,但威而达公司直到2016年4月26日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期间并不存在诉讼时效的中断或中止,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威而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综上,耀家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耀家公司的申请再审所述理由,主要是威而达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耀家公司与威而达公司在《合同书》中虽约定按进度付款,在耀家公司付清余款后交货,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威而达公司在2014年3月13日向耀家公司交付货物后,耀家公司尚未付清余款。双方已在履行中实际变更了合同对付款和交货顺序的约定,又没有重新对付款期限作出明确的约定。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认为威而达公司可随时要求耀家公司履行,从而认定威而达公司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耀家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耀家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耀家家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严加武审判员  林修凯审判员  黄湘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鸿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