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3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翠花与陈祥华民间借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翠花,陈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502号申请执行人赵翠花,女,1968年生,祥云县人。被执行人陈祥华,男,1963年生,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赵翠花与陈祥华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祥华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应执行标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应支付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以3万元为本金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彭许昌审判员 戴有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