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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文登恒泰电机厂与高密市正大空压机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登恒泰电机厂,高密市正大空压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994号申请执行人文登恒泰电机厂。法定代表人王海钰,经理。被执行人高密市正大空压机厂。法定代表人付希刚,经理。申请执行人文登恒泰电机厂与被执行人高密市正大空压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6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振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