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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302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光武与图木舒克市新盛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武,图木舒克市新盛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02民初484号原告:杨光武,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住新疆图木舒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阳,新疆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图木舒克市新盛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中兴街6号。法定代表人童学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群,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住图木舒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林,图木舒克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光武与被告图木舒克市新盛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杨光武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和解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武撤诉。案件受理费347元由原告杨光武负担。审判员  张建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