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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郑入义与李克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入义,李克俭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333号原告:郑入义,女,192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贵(郑入义之子),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敬雷,汤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李克俭,男,195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原告郑入义与被告李克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马四龙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入义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入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郑入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索致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