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4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缴锡梅与黄国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缴锡梅,黄国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4407号原告:缴锡梅,女,汉族,1979年3月17日出生,住百色市右江区,被告:黄国轩,男,壮族,1979年4月26日出生,住南宁是江南区,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缴锡梅诉被告黄国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缴锡梅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