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宋明亮、刘振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明亮,刘振东,宋绍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498号申请执行人宋明亮,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前省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刘振东,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宋绍德,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宋明亮与被执行人刘振东、宋绍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泰山民初字第1874号判决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1874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岱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