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忠红、吴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红,吴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745号申请执行人:陈忠红,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吴雷,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1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吴雷的银行存款21467.00元。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魏二〇一七年七���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志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