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会林、张会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张会林,张会民,张德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2047号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会昌大街169号。法定代表人:马国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益良,公司风险资产管理经营中心经理。被告:张会林,男,1968年8月22日生,汉族,现住永清县。被告:张会民,男,1963年10月22日生,汉族,现住永清县。被告:张德顺,男,1963年5月11日生,汉族,现住永清县。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会林、张会民、张德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因原告无法提供三被告的详细地址及电话,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