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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会林、张会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张会林,张会民,张德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2047号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会昌大街169号。法定代表人:马国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益良,公司风险资产管理经营中心经理。被告:张会林,男,1968年8月22日生,汉族,现住永清县。被告:张会民,男,1963年10月22日生,汉族,现住永清县。被告:张德顺,男,1963年5月11日生,汉族,现住永清县。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会林、张会民、张德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因原告无法提供三被告的详细地址及电话,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