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执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龙孝丽与王建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孝丽,王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孝丽。被执行人王建海。申请执行人龙孝丽于2017年2月17日依据晋宁县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22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赔偿款30044.02元及利息,执行费351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的(2017)云0122执27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再次向���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徐向林审判员 钱志超审判员 姚 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俊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