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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慧敏、丁言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慧敏,丁言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执78号申请人:刘慧敏,女,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丁言安,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慧敏与被执行人丁言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丁言安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向刘慧敏支付借款本金184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5日起以借款本金184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8000元。2、向刘慧敏支付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5年6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3、负担申请执行费30766.00元、案件受理费26000元。但被执行人丁言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调查有关金融机构、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丁言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艳审判员 陈雷雨审判员 袁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博晓东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