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0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刑初57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辩护人沈树彬,上海市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7〕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雯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辩护人沈树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杨浦区国和路XXX号五角场花鸟市场XXX号商铺其经营的“小山东鸟食店”,欲将三只东玫瑰鹦鹉以每只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涉案品种鹦鹉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上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及辩护人沈树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倪某某、戴某的证言,案发地点及涉案鹦鹉的照片,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被告人孙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孙某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查获的东玫瑰鹦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晓东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人民陪审员  徐力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童晓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