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万灵、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万灵,李国华,王二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493号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汝南县梁祝大道23号,联系方式:216****法定代表人张磊。被告李万灵,男,59岁,1957年11月1日,地址:汝南县,联系方式:216****被告李国华,男,38岁,1979年1月29日,地址:汝南县,联系方式:216****被告王二峰,男,37岁,1979年9月17日,地址:汝南县,联系方式:216****(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万灵、李国华、王二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25.0元,由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审判员 田红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华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