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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23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科达鑫自动化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科润达机械有限公司、龙国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科达鑫自动化有限公司,佛山市科润达机械有限公司,龙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4执2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科达鑫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1号A五层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54514171U。 负责人黄立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佛山市科润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荔村村委会伦教集约工业区国际木工机械城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82980612F。 法定代表人龙国安。 被执行人龙国安,男,汉族,1968年4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关于佛山市科达鑫自动化有限公司诉佛山市科润达机械有限公司、龙国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科润达机械有限公司应向佛山市科达鑫自动化有限公司支付1673194元及利息(以1673194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龙国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9858元,减半收取计9929元,由被执行人佛山市科润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因佛山市科润达机械有限公司、龙国安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佛山市科达鑫自动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龙国安、龙国尧名下位于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文秀社区居民委员会福德街5号,被执行人龙国安名下位于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桂中路海悦新城247号摩托车位、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桂中路海悦新城80号汽车位、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桂中路海悦新城81号汽车位、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桂中路海悦新城5座1605,因上述在拍卖阶段,待拍卖成交后进行分配。另,本院经向金融、房管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4执23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嘉 审判员  陈文戈 审判员  秦绪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毛晓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