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香芝与王柯、王波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香芝,王柯,王波,王琳,王坤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639号原告:张香芝,女,汉族,生于1953年2月2日,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祖根,男,内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580424428。被告:王柯,女,汉族,生于1969年9月13日,住内乡县。被告:王波,女,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5日,住内乡县。被告:王琳,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13日,住内乡县。被告:王坤,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26日,住内乡县。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文生,男,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310267769(特别授权)。原告张香芝与被告王柯、王波、王琳、王坤共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香芝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香芝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建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来刚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