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3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更新、赵立华与谢亚利、冯续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更新,赵立华,谢亚利,冯续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3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更新,男,1954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立华,男,196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亚利,女,195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续,男,198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东区。上诉人朱更新、赵立华因与被上诉人谢亚利、冯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3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更新、赵立华收到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截至交费期限届满之日,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更新、赵立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云娟审 判 员 张建民代理审判员 曹 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军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