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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林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分别,林建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林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21刑初304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林建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4.10 .23 文化程度 小学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金堂县 住所地 金堂县 前科 情况 2017年4月27日因吸毒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强制措施 2017年6月20日被逮捕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张蓉 起诉书文号 金检公诉刑诉〔2017〕294号 指控 事实 被告人林建分别在2017年2月、3月的一天,容留陈某勇在金堂县赵镇金泉路1445号5栋6单元3楼4号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同年4月26日,被告人林建在该房间再次容留陈某勇吸食毒品后被金堂县公安局民警挡获。经检测,二人的尿检均呈阳性。经鉴定,从被告人林建房间查获的自制吸毒工具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指控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林建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且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 无 辩解 (护) 意见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林建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且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林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二、对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销毁。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艾筱姑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雯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