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04民初6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罗亚辉、李巨浪与李桂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亚辉,李巨浪,李桂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620号之二原告:罗亚辉,女,汉族。原告:李巨浪,男,汉族。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玉,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桂泉,男,汉族。原告罗亚辉、李巨浪与被告李桂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原告罗亚辉、李巨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罗亚辉、李巨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亚辉、李巨浪撤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罗亚辉、李巨浪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陈 璐代理审判员 马 兰人民陪审员 李莉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