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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36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与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36532号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7号楼-2至8层101内3层302。法定代表人:谢国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2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杨伟东。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丽,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青玉,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海洋互动(北京)��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谭雅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雨佳书 记 员  杨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