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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与王立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王立祥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167号申请人: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长香东大道66号和68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立祥,男,196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宁夏平罗县。申请人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立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立祥价值5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立祥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立祥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先行垫付。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正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