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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陈祖明犯盗窃罪罚金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631号陈祖明:本院在执行陈祖明犯盗窃罪一案中,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823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4日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陈祖明缴纳罚金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祖明已主动缴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7)川0823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