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3民初4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泰兴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4696号原告:泰兴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黄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沪麟、王斌(特别授权),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原告泰兴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泰兴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元,原告承担(原告已缴)。审判员  陈纪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宏杰 搜索“”